杭州上昌玩具有限公司是一家玩具的企业,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企业。主营骨牌、筹码等相关产品、电玉粉,公司位于中国浙江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上环桥村。杭州上昌玩具有限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
联系方式
- 公司地址:
- 余杭区临平街道上环桥村 -
- 固定电话:
- 86-0571-86223134
- 经理:
- 沈桂荣
- 邮政编码:
- 310000
- 传真号码: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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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卖家联系我在线采购产品
其他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 13306815800 |
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
杭州上昌玩具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东名字 | 出资比例 | 出资额 |
---|---|---|
沈桂荣 | 42.86% | 人民币25.7143万元 |
沈建荣 | 28.57% | 人民币17.1429万元 |
沈国富 | 14.29% | 人民币8.5714万元 |
查文忠 | 14.29% | 人民币8.5714万元 |
杭州上昌玩具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记录
变更项目 | 变更后 | 变更前 | 时间 |
---|---|---|---|
清算组成员备案 | 清算组成员: 查文忠,沈国富,沈桂荣,沈建荣; 清算组组长: 沈桂荣; 地址: 余杭区临平街道上环桥村; 联系方式: | - | 2017-06-2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53X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11-21 |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53X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X | 2016-11-21 |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H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73604353X | 2016-11-21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塑料玩具、多米诺骨牌生产。; 注册号: ; 股东: 查文忠, 8.5714万; 沈国富, 8.5714万; 沈建荣, 17.1429万; 沈桂荣, 25.7143万; | 一般经营项目: 塑料玩具、多米诺骨牌生产;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 注册号: 449; 股东: 查文忠, 6万; 沈国富, 6万; 沈建荣, 12万; 黄仁梁, 18万; 沈桂荣, 18万; | 2012-09-29 |
一般经营项目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 ; 许可经营项目: 塑料玩具、多米诺骨牌生产。; 注册号: ; 股东: 查文忠, 8.5714万; 沈国富, 8.5714万; 沈建荣, 17.1429万; 沈桂荣, 25.7143万; | 一般经营项目: 塑料玩具、多米诺骨牌生产;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 注册号: 449; 股东: 查文忠, 6万; 沈国富, 6万; 沈建荣, 12万; 黄仁梁, 18万; 沈桂荣, 18万; | 2012-09-29 |
投资人备案 | 股东: 查文忠, 万; 沈国富, 万; 沈建荣, 万; 黄仁梁, 万; 沈桂荣, 万; 组织机构: 黄仁梁 职务: 监事; 沈桂荣 职务: 执行董事; 沈桂荣 职务: 总经理; | 股东: 查文忠, 万; 沈国富, 万; 沈建荣, 万; 沈桂荣, 万; 组织机构: 查文忠 职务: ; 黄仁梁 职务: ; 沈桂荣 职务: ; 沈桂荣 职务: ; 沈桂荣 职务: ; 沈国富 职务: ; 袁桂英 职务: ; [退出] 章屹明 职务: ; [退出] 张国强 职务: ; [退出] | 2006-09-06 |
投资人变更 | 股东: 查文忠, 6万; 沈国富, 6万; 沈建荣, 12万; 黄仁梁, 18万; 沈桂荣, 18万; 组织机构: 黄仁梁 职务: 监事; 沈桂荣 职务: 执行董事; 沈桂荣 职务: 总经理; | 股东: 查文忠, 6万; 沈国富, 6万; 沈建荣, 6万; 沈桂荣, 42万; 组织机构: 查文忠 职务: ; 黄仁梁 职务: ; 沈桂荣 职务: ; 沈桂荣 职务: ; 沈桂荣 职务: ; 沈国富 职务: ; 袁桂英 职务: ; 章屹明 职务: ; 张国强 职务: ; | 2006-09-0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沈桂荣; 身份证编号:; 主营:塑料玩具、多米诺骨牌生产; 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法定代表人:章屹明; 身份证编号:; 主营:塑料玩具、多米诺骨牌生产。; | 2003-11-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沈桂荣;身份证编号:;主营:塑料玩具、多米诺骨牌生产;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 法定代表人:章屹明;身份证编号:;主营:塑料玩具、多米诺骨牌生产。; | 2003-11-12 |
杭州上昌玩具有限公司的组织架构
名字 | 职务 |
---|---|
黄仁梁 | 监事 |
沈桂荣 | 执行董事 |
沈桂荣 | 总经理 |
杭州上昌玩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余环罚[2015]第1-4号 | 区环保局 |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环罚[2015]第1-4号 2015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正在生产,滚筒抛光车间内,部分滚筒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沉淀池渗漏排放至滚筒抛光车间北侧池塘,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滚筒抛光车间排放口采水样,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环保验收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我局于当日向当事人下发整改通知书(第01212号),并于2015年2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位于余杭区临平街道上环桥村,于2002年3月经环保审批,从事多米诺骨牌、塑料玩具生产。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增滚筒抛光工艺,于2013年10月擅自恢复生产,整体项目自2003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至2015年3月未通过环保验收,且部分滚筒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沉淀池渗漏排放至滚筒抛光车间北侧池塘。2015年2月9日,经采样后监测分析,当事人滚筒车间排放口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990mg/L、氨氮为109mg/L,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中的一级标准(199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单位):化学需氧量≤100mg/L、氨氮≤15mg/L]。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及拍摄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正在生产,滚筒抛光车间内,部分滚筒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沉淀池渗漏排放至滚筒抛光车间北侧池塘,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滚筒抛光车间排放口采水样,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环保验收材料;2、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16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共二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增滚筒抛光工艺,于2013年10月擅自恢复生产,整体项目自2003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至2015年3月未通过环保验收,且部分滚筒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沉淀池超标排放至滚筒抛光车间北侧池塘的事实及原因;3、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4、***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的身份;5、***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的身份以及***受当事人委托接受我局调查询问等事项;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环保审批意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滚筒抛光工艺未经环保审批;7、采样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滚筒抛光车间排放口采水样;8、水质监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滚筒废水超标排放。 2015年5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余环听告[2015]第1-4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交了一份要求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2015年5月28日,经我局现场踏勘,当事人主动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本着罚教相结合的原则,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考虑。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新增滚筒抛光工艺,于2013年10月擅自恢复生产,整体项目自2003年1月正式投入生产至2015年3月未通过环保验收,且部分滚筒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沉淀池超标排放至滚筒抛光车间北侧池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当事人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验收合格; 如果该项目验收合格,我局将解除“责令停止生产”的决定,依法允许该项目投入生产,如继续违法生产,我局将报请区人民政府停止或者限制供水供电。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将罚款缴至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我局将凭“一般缴款书”副联开具发票。逾期不缴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 2015-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