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管辖权:如何判断是申请核准,还是申请备案?
根据11号令,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投资敏感国家、敏感行业的项目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非敏感类项目的投资中,如果境内投资方是中央管理企业,其需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如果境内投资方是地方企业但其投资总额达到3亿美元以上,同样也需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其余的项目由境内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发改委备案。
管辖方式 | 定义 | 细分情形 | 核准/备案机关 |
核准 | 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的项目) | 敏感国家: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或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11号令第13条) | 国家发改委 |
敏感行业: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 国家发改委 | ||
备案 | 境内企业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 | 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 | 国家发改委 |
地方企业但中方投资总额达到3亿美元及以上的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 | 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
2.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权:如何判断是申请核准,还是申请备案?
根据商务部3号文,商务部门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采用“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方式。监管的层级分类与发改委相似。
管辖方式 | 定义 | 细分情形 | 核准/备案机关 |
核准 |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敏感行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并上报商务部核准。 | 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 商务部 |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涉及到多国或地区利益,如矿产资源位于多国边境) | 商务部 | ||
备案 | 除上述核准范围,其他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均实行备案管理 | 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 | 商务部 |
地方企业 | 省级商务委 | ||
注:实践中商务委会参照发改委的相关规定将中方投资总额达到3亿美元及以上的ODI项目报至商务部。主要法律依据是《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第十八条,商务委对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情形进行重点督查。 | |||
| 成立日期 | 2016年04月12日 | ||
| 法定代表人 | 朱连根 | ||
| 注册资本 | 11 | ||
| 主营产品 | 粤港两地车牌,ODI境外投资备案,境外各国公司注册咨询,国内金融牌照,香港身份 | ||
| 经营范围 | 智慧云商平台及系统的技术开发;互联网商务服务系统的技术开发;资源共享系统的技术开发;跨境商贸平台系统的技术开发;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运营管理外包服务、企业登记代理、记账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不含专利代理)、财务咨询、税务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供应链管理、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受托资产管理、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互联网技术研发;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以合法形式对信用卡透支及信贷逾期户提供电话通知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管理技术支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面向家长实施的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旅客票务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公司简介 | 主要业务有公司注册、金融牌照注册及转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注册转让、融资性担保、典当行注册及转让;跨境车业务:粤港两地车牌申请及转让、FV车牌申请转让、粤Z车牌申请转让、粤港车牌年审、司机变更等;许可证业务:危化品经营许可证、ODI备案、人力资源许可证申请、劳务派遣许可证。海外业务:海外移民、香港移民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