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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食品注册流 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 2025-10-29 14:31 更新时间: 2026-01-31 09:00
特医食品注册流 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特医食品注册流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以确保流程合规性与效率:

一、申请人资格与能力验证

  1. 主体资质:

    • 境内生产企业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境外企业需通过所在国政府认证或第三方机构评估。

    • 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主体资质文件,确保企业合法存续。

  2. 研发与生产能力:

    • 设立独立研发机构,配备食品科学、营养学等背景的职称人员或同等能力团队。

    • 生产车间需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9923-2013),具备独立生产线及洁净环境。

  3. 质量管理体系:

    • 建立从原料采购到成品放行的全流程质量追溯系统,确保批次可追溯。

    • 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保留完整记录备查。

二、申请材料完整性核查

  1. 核心材料清单:

    • 注册申请书: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 产品配方:提供原料清单、配比及营养素含量计算依据。

    • 生产工艺:包含工艺流程图、关键控制点参数及设备清单。

    • 标签说明书:标注适用人群、食用方法及警示语(如“本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2. 特殊材料要求:

    •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需提交多中心临床试验报告,样本量需符合统计学要求。

    • 进口产品:提供原产国注册证明及中文标签样稿。

  3. 材料格式规范:

    • 纸质材料需使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 电子版需与纸质版内容完全一致,扫描件清晰可辨。

三、技术审评关键点

  1. 配方科学性审查:

    • 能量及营养素供给量需符合GB 25596(婴儿)或GB 29922(成人)要求。

    • 原料选择需提供安全性评估报告,禁用成分需明确标注。

  2. 生产工艺可行性:

    • 验证关键工艺参数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如灭菌条件、均质压力等。

    • 提供三批中试生产记录及检验报告,证明工艺稳定性。

  3. 标签说明书合规性:

    • 营养成分表需按GB 28050格式标注,避免误导性宣传。

    • 警示语需醒目标注,如“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

四、现场核查应对策略

  1. 核查前准备:

    • 清理生产区域,确保设备状态标识清晰,物料定置管理。

    • 准备人员健康档案、培训记录及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2. 动态生产抽样:

    • 核查组可能要求现场生产指定批次产品,需提前完成原料备料及工艺验证。

    • 抽样产品需留存至检验报告出具后3个月。

  3. 延伸核查配合:

    • 如涉及原料供应商核查,需提前通知供应商准备资质文件及检验报告。

    • 对委托加工情况,需提供委托合同及质量协议。

五、法规标准动态跟踪

  1. 标准更新:

    • 关注GB 29922、GB 25596等标准的修订情况,及时调整产品配方。

    • 例如,2023年新实施的GB 1903.65-2023对维生素矿物质化合物来源提出新要求。

  2. 政策解读:

    • 参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特医食品政策宣贯会,理解注册审批尺度变化。

    • 对“优先审评审批程序”适用条件进行评估,如罕见病类产品可申请加快审评。

六、临床试验规范管理(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1. 试验方案设计:

    • 对照产品需选择已注册同类产品或标准治疗,样本量计算需符合统计学要求。

    • 观察指标需包含主要有效性指标(如体重增长)及安全性指标(如不良反应)。

  2.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

    • 试验前需通过机构伦理委员会审查,保留伦理批件及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 对儿童受试者需获得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 使用EDC系统采集数据,确保数据可溯源。

    • 统计分析需由统计师完成,提供完整的统计报告。

七、注册时效与补正管理

  1. 时限控制:

    • 受理通知书发出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评,需定期跟进审评进度。

    • 对补正通知需在6个月内一次性提交完整材料,避免多次补正延误时限。

  2. 补正材料要求:

    • 针对审评意见逐条回复,提供补充试验数据或文献支持。

    • 对无法补正的内容需说明理由,提供替代方案。

八、复审与争议解决

  1. 复审申请条件:

    • 对不予注册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 复审原申请事项及材料,不得新增内容。

  2. 行政复议与诉讼:

    • 如对复审结果仍不满意,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需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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