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涉及跨境资本活动的中国境内居民个人而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是其必须面对的一道核心合规程序。理解37号文,首要任务便是精 准把握其管辖的“登记范围”与适格的“申请主体”。这两个要素共同构成了37号文登记的基石,直接决定了个人是否有义务、有资格启动并完成这一登记流程。本文将就此进行深入剖析。
37号文的登记范围并非无边无际,它有着清晰的界定。这个界定,可以从“行为”和“资产”两个维度来理解。
1. 行为核心: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
37号文登记的核心行为,是境内居民个人“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这里的“控制”是一个关键概念,它不仅仅指作为创始股东设立一家新公司,也包含了通过股权、信托、协议安排等多种方式实现对既存境外公司的实际支配。这意味着,个人并非公司的初始设立者,但只要通过后续交易或安排获得了控制权,就可能触发登记义务。
那么,什么是“特殊目的公司”呢?在37号文的语境下,它并非一个泛指,而是特指由境内居民个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境外企业。这个企业的核心目的,通常是为了进行境外投融资,特别是为后续的返程投资搭建法律架构。简单来说,这个公司是境内个人与境外资本市场之间的一个桥梁和载体,其存在和价值zui终都指向境内的资产或权益。
2. 资产核心:以“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出资
这是构成登记范围的另一个关键要素。境内居民个人用于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资本”,必须是其在“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此处的“境内企业”理解上具有一定广度,它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个人所拥有的该企业的股权、股份、投票权、财产份额等,均属于此处所说的“权益”范畴。
这里需要辨析一个常见点:如果个人纯粹以境外已有的资金或资产在境外设立公司,且该公司不与境内资产发生关联,那么此类行为通常不落入37号文的登记范围。37号文关注的,始终是境内资产权益通过境外平台进行运作所带来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问题。
3. 目的与延伸:境外投融资与返程投资
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法规明确为“境外投融资”。这涵盖了从境外引入私募股权融资、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等一系列融资活动。而“返程投资”则是这一系列活动中zui常见、zui具代表性的后续行为。它是指特殊目的公司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将境外募集的资金返回境内,用于新设或收购境内企业。
返程投资是37号文规制的重点场景,但登记义务的触发点在于前置的“设立或控制”行为。换言之,一旦境内居民个人完成了以其境内权益在境外设立或控制公司的行为,无论返程投资是否立即发生、甚至是否会发生,其登记义务在理论上已经产生。
明确了登记范围,下一步就是确定谁有资格作为申请主体。37号文对此有明确且具体的规定。
1. 核心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权益的境内居民个人
申请主体的第 一类,也是zui主要的一类,是直接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个人。他们是整个架构的发起者和核心受益人,自然是登记的第 一责任人。
但随着商业实践的复杂化,出现了大量通过协议控制(VIE)等间接方式实现实质权益持有的情况。37号文同样将这类“间接”持有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并以此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居民个人,纳入了申请主体的范围。这体现了监管对实质重于形式的遵循,确保了规则的严密性,防止通过结构设计规避监管。
2. 身份界定:何为“境内居民个人”
对“境内居民个人”的界定,是判断申请主体资格的基础。37号文沿用了外汇管理领域的惯例定义,这包括两类人:
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即中国公民。
虽无境内居民身份证,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这后者通常包括了在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外国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这里的“习惯性居住”是一个事实判断概念,与经济生活中心是否在境内密切相关,而不仅仅是依据护照或户籍。
申请主体的国籍并非wei一标准,其经济生活和利益中心所在地才是更根本的判断依据。
3. 特殊考量:多个申请主体与委托办理
在实践中,一个特殊目的公司可能由多名境内居民个人共同设立或控制。在这种情况下,37号文要求“所有”相关当事人都应办理登记。这体现了集体申报、全面覆盖的原则,旨在确保所有受益所有人的信息都进入监管视野。
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法规允许多名境内居民个人选择由其中一个人,或共同委托一家特定机构(如律师事务所或专 业咨询公司),集中代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程序上的便利,并不意味着其他申请主体的实体义务得以免除。
将登记范围与申请主体资格这两个要点结合起来看,它们在实践中构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闭环。
它们是判断登记义务的“试金石”。任何个人或机构在评估自身情况时,都可以用这两个要点进行初步筛查:我是否属于“境内居民个人”?我是否以其“境内企业权益”在境外“设立或控制”了用于“投融资”的公司?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37号文登记就是一个必须严肃考虑的法律义务。
准确理解它们是规避合规风险的基石。对登记范围的误判(例如,误以为只有进行股权控制才需登记,而忽略了协议控制),或对申请主体资格的误解(例如,遗漏了间接持股的个人或误判了外籍个人的居民身份),都可能导致应登记而未登记的违规状态。这种状态可能为个人未来的跨境资金流动、权益变现乃至境内企业的运营带来潜在的不利影响。
,37号文的登记范围与申请主体资格,共同定义了这一外汇管理制度的管辖边界。它们不仅是法律文本上的抽象概念,更是指导实践、确保合规的行动指南。对于任何可能涉及相关活动的境内居民个人而言,在行动伊始就对此有清晰、准确的认识,是走向成功跨境资本运作的zui为关键的第 一步。后续所有的工作,无论是材料准备还是流程跟进,都建立在这一认知基础之上。
| 成立日期 | 2024年03月22日 | ||
| 主营产品 | 境外投资备案,外债备案登记审核,发改委立项,外债备案登记审核。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认证咨询;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版权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公司简介 | 美态国际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总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商圈,公司全体员工将会用自己多年的工作经验,为您提供一站式的满意、周到的服务。品牌定位:企业的好管家使命:助力企业长久持续发展经营理念:国际化标准,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满意、周到的一站式服务企业愿景:成为全球国际商务服务机构服务内容:1、内资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境外投资备案、外债备案审核登记、建委资质、公益基金会、集团公司注册、海外公司注册、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