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地区公司注销过程中,库存商品的处置价格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但需遵循以下原则和相关规定:
若库存商品通过正常销售渠道进行处置,其价格应参照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确定,以保证处置价格的合理性124.
如某公司注销时有一批电子产品库存,市场上同型号、同配置的电子产品售价为 1000 元 / 台,那么该公司在处置这批库存时,价格应尽量接近市场价格,若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500 元 / 台进行销售,就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1.
如果库存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需按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来确定计税价格,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等税费127.
例如,一家公司注销时将账面价值为 8 万元的库存商品分配给股东,而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为 10 万元,那么在税务处理上应视同销售,按照 10 万元确认销项税额来缴纳增值税.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但需有相关证据和合理说明来支持价格的合理性.
比如企业因资金紧张需要尽快变现库存以清偿债务,将原本成本为 80 元的商品以 60 元的价格出售,这种情况下,企业应保留好相关的债务证明、清偿协议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库存商品的处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其销售额,并据此计算应纳税额1.
对于因过期、损坏等原因无法销售而进行报废处理的库存商品,需有合理的证明材料,如商品状态的说明、鉴定报告等,以证明其确实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此时无需考虑销售价格,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29.